最高法两裁定下达,山西千亿民企传言怎么改口


备受市场关注的山西晋柳能源股权纠纷案,涉及千亿级氢能产业链主民营企业鹏飞集团。 围绕这桩股权买卖,两边先后在不同管辖法院提起诉讼,形成互诉格局。 2026年8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日作出两份裁定,均驳回与鹏飞对簿公堂一方的全部再审申请。 这意味着持续数年的股权效力争议,在最高法层面得到最终司法确认,在审判程序内已无常规救济途径。 先说这笔买卖。普阳潞宝为晋柳能源工商登记层面的第一大股东。2022年1月由三家设立——潞宝焦化47%、普阳钢铁51%、其畅公司2%。 后来鹏飞新能源从潞宝、普阳两家手里各买下30%股权,加起来60%,并按协议派驻董事、高管进场,实际参与晋柳能源运营。 两个名字都带“潞宝”,别搞混:潞宝焦化是卖方——出让的是自己手里的股份; 普阳潞宝是标的——被出让的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份。 钱付了,股权却一直没过户。这就像买房:合同签了、款付了、人也住进去了,就是房产证没办下来。 出让方反悔,说这买卖不作数。两边打起官司。 第一起,鹏飞告潞宝。鹏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、过户股权。一审吕梁中院判令潞宝限期办理30%股权过户,二审山西高院维持。 潞宝焦化、其畅、普阳潞宝三家申请再审——(2026)最高法民申1055号裁定驳回。 第二起,潞宝告鹏飞。潞宝主张买卖不作数,被告是普阳钢铁和鹏飞。一审邯郸中院认定潞宝有优先受让权,二审河北高院改判、驳回其全部诉求。 潞宝焦化一家申请再审——(2026)最高法民申1059号裁定驳回。 两起官司各争30%——一起是潞宝出让的那笔,一起是普阳出让的那笔,合起来正是鹏飞要受让的60%。 两份裁定都指向同一个要害问题:鹏飞是否已取得普阳潞宝股东身份——结论一致:鹏飞赢。 标题所称“山西千亿民企”说的正是鹏飞集团,2026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99位,营收1060.45亿元。 一、这到底是两笔什么买卖 其实是两份合同、两笔股权对价款,最后合成60%交易股权。 潞宝出让的30%: 2022年7月22日签《战略投资合作协议》,说好鹏飞付到25亿,这30%股权就完整归它,过户前由潞宝代持——裁定引述的合同第6.4条原话,各方对归属“别无争议”。 钱怎么付的?7月25日付15亿。剩下10亿对方拒收,鹏飞9月6日把钱提存到孝义市公证处——算我付了。 法院认可了这个做法:15亿加10亿,25亿付齐了。按合同第6.4条,钱付到25亿,这30%的股权就归鹏飞了,哪怕还没办过户。 普阳出让的那30%: 2023年1月7日签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及《股权代持协议书》,作价37.65亿元,说好1月31日前至少付10亿、余款4月30日前付清。鹏飞1月19日付10亿、4月28日付清尾款。 潞宝主张优先购买权,被驳回——法院认定鹏飞已是股东,这属于股东之间转让,潞宝无权优先购买。所以这30%也归鹏飞,同样还没办过户。 山西、河北两地法院终审判决后,对方不服,一路告到最高法,被一条条驳回: 说合同只是“意向书”——最高法说不是:标的、价格、怎么付、股权归谁、代持安排全写进去了,且已执行。 说提存不算付钱——再审裁定书说了,算。 说没办工商登记就不是股东——最高法裁定书的意思是,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给别人看的,不是股权转移的生效条件。就像房产证没办,不影响房子归你。 说自己有优先购买权——两边都输,输法不同。 潞宝这边,法院把“同等条件”掰开比对:那30%作价37.65亿,说好1月31日前至少付10亿、4月30日前付清,鹏飞按时付了; 而潞宝自己说4月30日才知道这事,到裁定作出时一分钱没付、没提存、也没提供任何担保,跟鹏飞的实际付款条件“存在根本性差距”。 其畅这边,2022年8月主张优先受让权、12月起诉,但超过三十天行使权利期限,2023年1月又撤诉; 更要命的是,普阳潞宝后来要求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摊并购款,其畅只付了自己2%那一份——自始至终没为那30%股权付过一分钱,也没提供担保,被认定放弃。 说鹏飞方涉嫌犯罪,所以主张合同无效——潞宝提交了柳林县公安局《受案回执》、经营者集中举报材料等。 法院一条条回应:回执否定不了合同效力(详见裁定书第三节);反垄断那部分,法院说它归别的部门管,不影响本案判断(详见裁定书第二节)。 二、两份裁定对各家意味着什么 裁定只解决一件事:这笔股权买卖在法律上算不算数?影响分三层。 第一,到底定了什么?问答五条。 这60%股权到底是谁的? 鹏飞的。在最高法层面终局确认。 潞宝说要优先受让,行不行? 不行。潞宝、其畅两家的优先权主张,都没获支持。 拿公安那张回执,能不能说合同无效?不能,这否定不了合同效力。 潞宝在被保全期间跟别人签的转让协议算不算数?对抗不了鹏飞。那份协议没真收到钱,鹏飞手上是先前签的有效合同。 普阳潞宝说自己不是签约方,可以不配合过户吗?不行。配合办过户是法定义务。 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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